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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连营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彰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营,大厂回族自治县彰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662号原告王连营,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彰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厂皇路北侧前丞相村段。组织机构代码:06940293-X。法定代表人刘健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营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彰新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连营负担。审判员  李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敬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