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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曾靖与黄东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靖,黄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靖,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东兰,女,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东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东兰向曾靖支付借款1800000元,利息144000元案件受理费20180元,执行费44350元,合计人民币2008530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东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1号3栋1单元1-1号房屋一套;位于柳州市公园路22号1栋2单元1-2号房屋一套、位于柳州市雅儒路364号3栋2单元7-2号房屋一套、位于柳州市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4-5号房屋一套、位于柳州市荣军路128号2栋3单元1-1号房屋一套、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18号二区10栋9号房屋一套、位于柳州市小南路1号银龙大厦1-10号商铺1间、位于柳州市中山中路2号兴隆大厦11-5号房屋一套属于被执行人黄东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1号3栋1单元1-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公园路22号1栋2单元1-2号房屋一套。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364号3栋2单元7-2号房屋一套。四、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4-5号房屋一套。五、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荣军路128号2栋3单元1-1号房屋一套。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18号二区10栋9号房屋一套。七、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小南路1号银龙大厦1-10号商铺1间。八、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东兰名下的位于柳州市中山中路2号兴隆大厦11-5号房屋1套。九、被执行人黄东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东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东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