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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朱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和一辆箱式货车的车籍采取轮候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