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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辉与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辉,张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799号原告郑文辉。被告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辉诉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郑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元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