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辉与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辉,张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799号原告郑文辉。被告张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辉诉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郑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元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