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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群与被执行人张学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张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群,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学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群与被执行人张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学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群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学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群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265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学智名下有小轿车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学智名下的车号为皖PXXX**的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