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通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通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谭清同。被执行人陈通容,女,生于1964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通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通容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会计柜台开设的账户存款1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