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克珍与刘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珍,刘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86号原告:刘克珍,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克云,男,195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珍诉被告刘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克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克珍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