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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克珍与刘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珍,刘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286号原告:刘克珍,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克云,男,195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珍诉被告刘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克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克珍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