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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立旺与被告王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旺,王景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869号原告宋立旺,住平泉县。被告王景彬,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宋立旺与被告王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立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立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宋立旺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