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宁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华春、黎江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春,黎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宁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付华春被执行人黎江敏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华春与被执行人黎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宁民二初字第110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6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1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