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文胜与郭鹏、李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胜,郭鹏,李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291号原告郭文胜,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鹏,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媛林,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胜与被告郭鹏、李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文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郭文胜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