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学庆、徐波、刘顶新、张于桃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杨国虎、郭秀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庆,徐波,刘顶新,张于桃,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阳国虎,郭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庆。申请执行人徐波。申请执行人刘顶新。申请执行人张于桃。被执行人荆门市大豪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国虎。被执行人郭秀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93号、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92号、(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分别向四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905万元、利息560万元、顾问费17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确定),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8558.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执行费344711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2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阳国虎、郭秀梅共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义乌)一幢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621**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62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掇国用(2011)第20111016号、荆掇国用(2011)第20111018号]。次日,本院委托荆门市衡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其评估格为7620869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垫付评估费16000元。2016年4月8日,四申请执行人、案外人雷勇、张德华等九债权人及被执行人阳国虎、郭秀梅均同意用被执行人阳国虎、郭秀梅共有的上述房屋以8086.77万元交四申请执行人抵偿借款,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书面申请。上述房屋交四申请执行人抵偿借款后,四申请执行人应在房款中先行支付执行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优先债权及以偿还比例35%偿还案外人雷勇、张德华等九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阳国虎、郭秀梅共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义乌)一幢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621**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00062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掇国用(2011)第20111016号、荆掇国用(2011)第20111018号]以8086.7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学庆、刘顶新、张于桃、徐波抵偿借款。从房款中扣除评估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47855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0元,执行申请费34471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优先债权及按偿还比例35%偿还案外人雷勇、张德华、王宁华、余江勇、朱萍、赖东、谭旭、李建平、黄普等九债权人的债权。实际抵偿申请执行人徐学庆、刘顶新、张于桃、徐波借款3293.85万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徐学庆、刘顶新、张于桃、徐波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徐学庆、刘顶新、张于桃、徐波在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优先债权及按受偿比例35%偿还案外人雷勇、张德华、王宁华、余江勇、朱萍、赖东、谭旭、李建平、黄普等九债权人的债权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