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与毛远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毛远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116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白塔路108-1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8456-2。负责人郑勇,主任。被告毛远琴,女,汉族,1975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诉被告毛远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雷杨文审 判 员 张海忠人民陪审员 范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