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米兰与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兰,余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45号之一原告米兰,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敬小丰,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波,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兰诉被告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米兰负担。审 判 长 刘 扬审 判 员 吴继全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