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常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73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常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