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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丽华诉高建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2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A,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XX镇XX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B,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云,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号**室。法定代理人高某B,系高某甲之父,年籍详上。原审第三人金鑫荣,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号。原审第三人高某乙,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号。法定代理人高某A,系高某乙之父,年籍详上。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负责人王睿,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颖,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轶伦。原审第三人尹海坤,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号。上诉人高丽华、高某A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高丽华、高某A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减免诉讼费申请,本院准予缓交。高丽华、高某A在再次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丽华、高某A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代理审判员  娄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