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182号原告:李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米大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