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诚德印务经销处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合悦海鲜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诚德印务经销处,大庆市让胡路区合悦海鲜饭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493号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诚德印务经销处,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二路(中央大街南段469)。负责人柯胜德,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合悦海鲜饭店,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华城新潮佳苑*期续建第公建*栋第*****号。负责人翟秀霞,经理。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诚德印务经销处(以下简称诚德印务经销处)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合悦海鲜饭店(以下简称合悦饭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德印务经销处负责人柯胜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悦饭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诚德印务经销处诉称:原告在2015年10月2日去丽水街给客户送货时看到当时正在装修的合悦海鲜,就进店发了一张业务联系卡,10月3日被告打电话让原告去人协商订货,当时参与洽谈的有被告负责人翟秀霞及饭店张经理,商定后一直由张经理跟原告方联系确定文件及制作、后续又加作了一些产品并说非常着急要求原告加班完成,因被告库房紧张要求分批送货,但送货时又以货没送全拒付剩余尾款,在原告要求结款时最后商定将剩余货物一次性送完将剩余货款结清,在将货物全部送齐时被告又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给付欠款407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7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合悦饭店因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诚德印务经销处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欠据原件一张、报价单原件一份,照片10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反驳该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合悦饭店因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原、被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室内标牌及文化墙,制作完成后,原告制作了报价单,总价共计5778元,由被告方人员在报价单中签署“合悦海鲜”字样。被告方已付部分款项,尚欠4078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7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制作室内标牌及文化墙,双方之间实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7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合悦海鲜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诚德印务经销处欠款40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函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