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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057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其与被告王某某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周某150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