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玉环县清港吉飞日用品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县清港吉飞日用品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玉环县清港吉飞日用品商行,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中心巷*号。个体工商户:张灵华,该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董丽燕,女,1965年10月20日生,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员工。申请人玉环县清港吉飞日用品商行因丢失票号3030005122135913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司催告。该票票面金额770000元整,出票日2015年7月27日,到期日2016年1月27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泰吉机械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玉环县清港吉飞日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玉环县清港吉飞日用品商行承担。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