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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振翁与章福春、章鸿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翁,章福春,章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周振翁。被执行人章福春。被执行人章鸿彬。申请执行人周振翁与被执行人章福春、章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