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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福、何逸文与被告李平、何周龙、陈子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何逸文,李平,何周龙,陈子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617号原告何福,男。原告何逸文,男。被告李平,男。被告何周龙,男。被告陈子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何逸文与被告李平、何周龙、陈子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何逸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福、何逸文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何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保全费1079元,合计2311元,由原告何福、何逸文负担。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