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福、何逸文与被告李平、何周龙、陈子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何逸文,李平,何周龙,陈子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617号原告何福,男。原告何逸文,男。被告李平,男。被告何周龙,男。被告陈子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何逸文与被告李平、何周龙、陈子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福、何逸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福、何逸文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何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保全费1079元,合计2311元,由原告何福、何逸文负担。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