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17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乙在微山县信用联社工资账户内的存款101766.73元。案外人厉业廷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104国道技校南楼4单元04室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某乙在微山县信用联社工资账户内的存款101766.7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