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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段锋平诉赵丹、吴凤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锋平,赵丹,吴凤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857号原告:段锋平,住伊宁市。被告:赵丹,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吴凤丽,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锋平诉被告赵丹、吴凤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锋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段锋平以双方要求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