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1139号原告孟××。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孟××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承担。审 判 长 贾树槐代理审判员 张瑞斌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