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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1139号原告孟××。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孟××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承担。审 判 长  贾树槐代理审判员  张瑞斌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