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581民初57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申某某,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