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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581民初57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申某某,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