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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涛与黎革飞、李和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王涛,学生。被执行人黎革飞,原系中国人民银行房县支行门卫。(已被执行死刑)。被执行人李和云,原系房县金凤凰大酒都保洁员。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尚在服刑中。第三人黎梅,(系黎革飞之)。关于王涛与黎革飞、李和云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黎梅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第三人黎梅已按该和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鄂十堰中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黎革飞、李和云赔偿王涛经济损失14046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