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斌与石志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志亮,石志福,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郭新娥,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郭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235号原告李斌。被告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志亮,总经理。被告石志亮。被告石志福。被告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新娥,董事长。被告郭新娥。被告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云,总经理。被告郭士德。原告李斌诉被告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志亮、石志福、潍坊凯诺工贸有限公司、郭新娥、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郭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案外人张美玲名下鲁******号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美玲名下鲁******号汽车一辆;二、冻结(查封)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