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穆嘉华与被上诉人商宗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嘉华,商宗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嘉华,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宗法,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穆嘉华因与被上诉人商宗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穆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穆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穆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魏聪唤代理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紫卉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