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向明勇、满花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特7号申请人满花英,女。委托代理人张明星(满花英之子),男。申请人向明勇,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所受理的申请人满花英与申请人向明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永顺县砂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人满花英与申请人向明勇于2016年4月3日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编写字号而无法确认,两申请人自愿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满花英与申请人向明勇自愿撤回确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满花英与申请人向明勇撤回申请。审判员 唐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