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高为各与王洪春、孟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为各,王洪春,孟小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969号原告高为各(曾用名高为阁)。被告王洪春。被告孟小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为各与被告王洪春、孟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为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在鱼台县谷亭镇中心街000695号平房一处及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为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在鱼台县谷亭镇中心街000695号平房一处。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