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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高为各与王洪春、孟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为各,王洪春,孟小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969号原告高为各(曾用名高为阁)。被告王洪春。被告孟小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为各与被告王洪春、孟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为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在鱼台县谷亭镇中心街000695号平房一处及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为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在鱼台县谷亭镇中心街000695号平房一处。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