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牟世君与张家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世君,张家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64号原告牟世君。委托代理人张盛,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明辉,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良。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世君诉被告张家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世君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