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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牟世君与张家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世君,张家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64号原告牟世君。委托代理人张盛,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明辉,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良。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世君诉被告张家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世君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