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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欧海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29号罪犯欧某。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67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罪犯欧海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欧海强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海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海强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海强减去有期徒刑六天(刑期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新国审判员旷学瑛代理审判员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苏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