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458号申请人:常熟市童羽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元和村(原幸福船厂内)。法定代表人:郭庆房,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法定代表人:黄炳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熟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基羽绒有限公司的房产(产权证号473749、47394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