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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新达与魏舒新、李硕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达,魏舒新,李硕峰,李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460号原告赵新达。被告魏舒新。被告李硕峰。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达与被告魏舒新、李硕峰、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赵新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新达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新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赵新达已预交),由赵新达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