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程新顺与刘涛涛、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顺,刘涛涛,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85号申请人程新顺,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涛涛,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霞,又名王晓霞,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程新顺申请执行刘涛涛、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新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涛涛、王小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涛涛限期给付申请人程新顺借款30000元、利息21525.67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44元、执行费830元;被执行人王小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涛涛、王小霞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