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丽荣与迁安市万远铁选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荣,迁安市万远铁选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0283民初175号原告:魏丽荣,农民。委托代理人:裴健龙,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万远铁选厂,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曾艳青,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崔学百,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魏丽荣诉被告迁安市万远铁选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丽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1849元,由原告魏丽荣负担。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