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王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军,王加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75号原告王新军。被告王加林。委托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诉被告王加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新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