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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源锋与钟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源锋,钟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596号原告王源锋,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被告钟亚丽,女,1969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永富(被告之夫),1968年8月27日出生。原告王源锋与被告钟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玲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源锋与被告钟亚丽委托代理人马永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源锋诉称,2015年,原告王源锋将被告高斌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被告钟亚丽、王瑞琢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被告钟亚丽享有的共同债权112129元由原告王源锋、高斌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高斌及钟亚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6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56064.5元债务,但被告拒绝偿还,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606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钟亚丽辩称,原告未将共同债权是什么钱陈述清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源锋与高斌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经本院判决二人离婚。2015年2月,王源锋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高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王源锋、钟亚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钟亚丽享有的共同债权十一万二千一百二十九元由王源锋、高斌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后,高斌、钟亚丽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6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2016年1月,原告王源锋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606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2015)怀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三中民终字第16020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高斌与原告王源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判决原告王源锋、高斌对钟亚丽享有共同债权112129元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被告钟亚丽对原告王源锋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以原告陈述不清为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源锋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源锋五万六千零六十四元五角。如果被告钟亚丽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零一元,由被告钟亚丽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