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占杰与被告安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杰,安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400号原告吴占杰,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被告安建文,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杰与被告安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占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占杰负担。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朝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