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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国安与盛玉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安,盛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安,男,1964年2月6日,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盛玉杰,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翁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盛玉杰在翁牛特旗解放营子农村信用合作社621533145XXXXX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玉杰所有的在翁牛特旗解放营子农村信用合作社621533145XXXXXXXXX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