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安彦成、陈登兰、安娜诉李永贵、马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彦成,陈登兰,安娜,李永贵,马桂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391号原告安彦成。原告陈登兰。原告安娜。委托代理人,谢增春。被告李永贵。被告马桂林。委托代表人:马作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丰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榕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李永贵驾驶被告马桂林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康乐县八松乡与安彦成驾驶的小客车碰撞,造成小客车乘车人马春燕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永贵与原告安彦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无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他们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者的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49816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马桂林、李永贵口头辩称,原告所述都是事实,因他们的车辆已在人保财险兰州市支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口头辨称,他们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按照责任划分,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李永贵驾驶被告马桂林所有的小型轿车,沿临康和二级公路从康乐县城往药水方向行驶到八松乡时,与同方向原告安彦成驾驶左转弯的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小客车乘车人马春燕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春燕在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院61天,花去医药费206000元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2月24日经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康公安交认字2015002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贵,安彦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春燕无责任。被告李永贵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起诉于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死者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等455014.84元,(除去已付的1万元,实际再给付445014.84元,于一个月内付清)。二、由被告李永贵给付原告(死者马春燕的)医药费9802.32元,保险公司已付的1万元,计19802.3元。三、由原告给付被告李永贵已垫付的医药费80000元。四、以上二、三项折抵由原告退付被告李永贵601**.68元。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李永贵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