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210号原告:沈某。被告:徐某。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