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210号原告:沈某。被告:徐某。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