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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平市线路器材厂房屋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线路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卫,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关维平,厂长。申请复议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应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执行法院查封上述两户住宅时,其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执行法院查封该两户住宅的裁定是依据已生效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再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执行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也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执行法院查封的房屋已出卖给他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对已出售的房屋不应查封。申请上级法院撤销执行法院异议审查裁定。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已出售给他人的两户房屋。申请复议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予以驳回。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复议时,以其公司的其他房屋与执行法院查封的两户房屋进行了置换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迎春执行员  王明祥执行员  赵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