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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郭某。被告景某。原告郭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2009年1月被告出国打工至今未回,这些年他从未给我们寄过钱,也不管孩子,无奈2014年6月18日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景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27日生长子,取名��某甲,2005年1月6日生次子,取名景某丙,次子景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1月被告出国打工,从此再未回国,2014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另查明,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10000元。上述事实有(2014)定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号码:p24y300001490202),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原告称,婚后合置10万块砖用于盖房、买宅基地一处,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7年,从未回来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仍未和好,现分居7年之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男孩景世华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且被告至今出国在外��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按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51元的30%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3207.1元(11051元×30%×7)。原告主张婚后合置10万块砖、买宅基地一处,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被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10000元,其具有人生依附性质,应认定为被告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景某离婚;二、男孩景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3207.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10000元归被告所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立强审 判 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