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光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749号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221-X。法定代表人:廖正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管茂林,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范光莲,女,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