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甘启正与于啸、谭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启正,于啸,谭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647号原告甘启正,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富良,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啸,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谭晓敏,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启正与被告于啸、谭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启正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啸、被告谭晓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启正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启正撤回对被告于啸、被告谭晓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甘启正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