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0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不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