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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0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不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