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7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9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孙某在桐柏县城关镇凤凰城地摊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孙某饮酒后驾驶豫R0W5**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桐柏县电业局路段被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孙某拒绝呼气检测。交警大队民警依照规定将其带至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经鉴定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6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视听光盘一张,孙某驾驶证信息及所驾驶车辆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