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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军诉被告石思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军,石思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013号原告刘平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思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平军诉被告石思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平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平军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