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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414号原告魏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 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连发 搜索“”